热力公司廉政谈话制度
发布者:鸡西市热力有限公司     发布日期::2019-06-05阅读次数:515

热力公司廉政谈话制度

 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对公司干部职工的监督、管理和教育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》、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、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》等党内法规,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公司党委或受委托、指定的工作人员,本着教育在先、预防为主原则,按照拟定的内容、程序和要求,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,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。

第三条  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,沟通思想、交流情况、交换意见,解决问题,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、廉洁自律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。

第四条  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严格掌握政策界限,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。

第五条  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责任谈话、任职前廉政谈话、信访廉政谈话、诫勉谈话、回访谈话五种类型。

(一)廉政责任谈话

1.廉政提醒谈话

时间节点:至少每半年1次。

主要内容:指对在政治立场、理想信念、工作作风、履职尽责、道德品质、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。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要求,帮助其认识问题、分析原因,制定整改措施。

2.重要节点谈话

时间节点:临近元旦、春节、中秋、国庆等重要节日或操办婚丧喜庆等时段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节俭过节、廉洁自律、依规务实办事等方面进行廉政谈话。

3.重大事项谈话

时间节点:重大项目建设、政府采购、产权交易等实施前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强调纪律和法律规定,如何杜绝以权谋私,暗箱操作,如何做到程序合法规范,手续完备,权力运行公开透明,全程痕迹化管理等方面进行。

4.苗头性问题谈话

时间节点: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进行谈话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发现的具体问题,个人如何恪守公平公正,遵规守法等问题进行教育提醒、批评纠正。

(二)任职前廉政谈话

时间节点:在新提拔或转任其他岗位任职的中层干部公示后,就职前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组织,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,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,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,如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,如何自觉接受监督,如何履行好“一岗双责”等七个方面进行。

(三)信访廉政谈话

时间节点:在信访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时进行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如何执行有关廉政法纪法规,认真履行职责,清正廉洁等方面进行谈话。

(四)诫勉谈话

时间节点:工作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理,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警示、告诫,消除不良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。

主要内容:重点围绕剖析违纪原因,提出整改措施,加强制度建设,要求谈话对象引以为戒,谨慎用权等方面进行。

(五)回访谈话

时间节点: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。

主要内容: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,提高其思想觉悟,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,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,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,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,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。

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,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。必要时,对任职前廉政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。

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,分别进行。廉政责任谈话,谈话人为分管领导,谈话对象为基层单位、机关处室负责人;任职前廉政谈话,谈话人为分管组织(人事)部门领导,谈话对象为新提拔或转任其他岗位的干部;信访廉政谈话、诫勉谈话、回访谈话谈话人一般应为党委书记,也可委托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进行。

第八条  廉政谈话遵循以下要求进行:

(一)责任人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廉政谈话。廉政责任谈话应定期按时间节点开展谈话(其中廉政提醒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,一般为每年年初或年中);不定期谈话随时进行,一旦发现责任对象存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时,必须及时约谈。

(二)谈话应突出思想性,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、爱护和监督作用。谈话人在每次谈话前,应了解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、个性特点及其他有关情况;谈话后应及时填写《廉政谈话记录本》,并要求谈话对象核实签字。

(三)谈话时,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、谈话纪律。进行信访廉政谈话、诫勉谈话时,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,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,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;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,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。

(四)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,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,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,努力改进工作,不得隐瞒、捏造、歪曲事实、避重就轻。

(五)谈话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,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、单位等有关情况,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,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(六)谈话后,谈话对象要认真总结、对照检查。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,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,接受监督管理;谈话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,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,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,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,拒不改正的,公司党委应依纪依规做出组织处理。

第九条  谈话人应认真保管《廉政谈话记录本》,原则上每年12月末前交档案室封存。

第十条  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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